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开展2023年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核查的通知
来源: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建设质量安全处
2023-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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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地起直聘讯04月04日讯】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开展2023年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核查的通知

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开展2023年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核查的通知

天津市住建执法总队,滨海新区住建委,各有关单位:

  

  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4年第128号)、《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08〕121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19〕26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向滨海新区下放市级权力事项的通知》(津政发〔2019〕6号)等文件要求,我委将在全市范围内开展2023年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对象

  

  本市工商注册并取得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且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的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施工劳务企业。

  

  二、核查内容

  

  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4年第128号)、《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08〕121号),核查建筑施工企业是否存在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

  

  三、核查形式

  

  采取依托“天津市住建委政务服务平台”进行数据比对、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等形式,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每季度抽取建筑施工企业对其企业和承揽施工项目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核查。

  

  四、核查要求

  

  (一)本次核查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安委办会同市住建执法总队联合开展。请滨海新区住建委按照本通知组织各功能区住建局对注册地在滨海新区及各功能区的企业同步开展动态核查工作。

  

  (二)请各建筑施工企业高度重视并全力配合动态核查工作,对在核查工作中存在拒绝、阻挠、拖延或弄虚作假的,全行业通报批评并计入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加大抽查检查力度和频次。

  

  (三)对于核查不合格的企业,按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整改到位前不得承揽新的工程。经整改仍未达到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暂扣直至吊销证书,证书吊销后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我委将相关处罚信息计入企业信用档案。

  

  五、核查结果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定期通报核查结果,各区住建委发现本监管领域有普遍性问题或存在其他突出问题的,可以动态调整核查计划,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2023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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