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平地起直聘讯02月04日讯】近日,《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发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新规明确: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
此外,此次管理办法在资质有效期方面,由3年变为5年;罚款方面,由最高3万变为最高10万。同时,2005年9月28日原建设部公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同时废止。
此次新规从调整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范围、强化资质动态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完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责任体系、提高数字化应用水平、加强政府监督管理、加大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力度等多个方面进一步强化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维护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秩序,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促进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健康发展,保障建设工程质量。
新规定的发布为各位建工人带来了新的机遇。平地起旗下的“平地起直聘平台”将响应春风行动号召,在今年2月18日与2月25日举办新一届建筑专场招聘会,现已开始报名,有招聘需求的建筑企业与人才可在本文下方留言“招工”或搜“找工作平地起”。
??重点摘要:
第二十一条明确: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
此外,2020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首次提出: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依法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
严格质量检测管理,按时足额支付检测费用,不得违规减少依法应由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项目和数量,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
其他重点如下:
第五条 检测机构资质分为综合类资质、专项类资质。
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和业务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条 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实行电子证照,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格式。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第十五条 检测机构与所检测建设工程相关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合理核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费用,单独列支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
第二十五条 检测结果利害关系人对检测结果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复检。
第二十六条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检测合同、委托单、检测数据原始记录、检测报告按照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
第四十一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由资质许可机关予以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检测机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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