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烂尾楼”!住建厅出台新规,二级资质不得越级承担业务!原三级、四级和暂定资质相关内容删除
来源:广西自治区住建厅
2023-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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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地起直聘讯06月07日讯】近日,广西自治区住建厅发布《关于印发


防“烂尾楼”!住建厅出台新规,二级资质不得越级承担业务!原三级、四级和暂定资质相关内容删除

  删除原房企业三级、四级和暂定资质的相关内容


  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按资质等级确定开发经营范围和建设规模。


  1、一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揽房地产项目的建设规模不受限制;


  2、二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承揽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


  3、二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不得越级承担业务。


  申请预售许可前应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1、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当在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开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并与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商业银行签订预售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获得预售许可之前,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开展商品房销售活动,不得订立与拟销售商品房有关的意向合同条款,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购房人收取预售价以外的费用。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处罚


  1、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一级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予以警告、罚款等处罚,并由住建厅提请住建部予以降低资质等级、注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要求或胁迫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预售商品房的;


  将未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或者对不合格的房屋按合格验收的;


  违法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或未按规定履行承接查验义务的。


  2、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二级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依法予以警告、罚款、注销资质等级证书等处罚。


  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


  要求或胁迫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预售商品房的;


  将未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或者对不合格的房屋按合格验收的;


  违法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或未按规定履行承接查验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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